教育部解釋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再任由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支應之有給職務,仍屬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範圍。 2020-02-07 陳小姐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2月23日中市教人字第1090008125號函轉教育部 109年1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02716號書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8年會議決議略以,國立大學院校所編列之預算自屬政府預算體系 ,不論其校務基金財源是否為政府補助有所差異。故再任退休教職員薪酬雖以 「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仍屬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範圍。 三、檢附前開書函影本1份。 公文-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