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8年5月10日府授人給字第1080108172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年5月9日總處給字第10800333141號函辦理。
二、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
,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並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
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
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
三、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