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108年12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304404號函辦理
二、修正「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相關規定如下
(一)明定酒後駕車之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將致人死傷而逃逸納入酒後駕車肇事之懲處情事,以及公務人員肇事之懲處增訂倘不符公務人員
一次記二大過要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將致人死傷而逃逸納入酒後駕車肇事之懲處情事,以及公務人員肇事之懲處增訂倘不符公務人員
一次記二大過要件,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提高未依法令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懲處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增列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後駕車累犯,視情節輕重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並酌作
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增列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後駕車累犯,視情節輕重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並酌作
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明定未於事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相關懲處情事。(修正規定第八點)
三、檢附公文及相關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