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2月14日府授人力字第1070306925號轉行政院
107年12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6200006號函辦理。
二、配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
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文字。
三、檢送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
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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