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8年10月8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241546號函轉銓敘部
民國108年10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86024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乃考量時空背景變更,各界迭有檢討鬆綁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
休假日數之建議,爰修正本規則第10條,將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日
數,改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
三、檢附旨揭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前函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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