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63140號函轉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7年10月24日部銓四字第10746580971號函辦理。
二、本案重申考量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相同,爰同意公務人員
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
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三、檢附前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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