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等3案
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