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哺乳期間」之規定 2018-09-27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9月19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27370號辦理。 二、補充 說明銓敘部民國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 ,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臺中市政府公文 銓敘部公文(107年版) 銓敘部公文(1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