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9月13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82326號函轉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辦理。
- 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意旨,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各項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 復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6月15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51083號函及同年7月2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554661號函,業已函轉臺中市政府相關函釋並說明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自本(107)年5月1日起由6個月延長至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