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臺中市政府109年7月23日府授人力字第109017479 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7月20日總處培字第109 0037494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留職停薪人員於留 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以下簡稱服務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次查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3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 商業或投機事業, 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公務員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