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8年12月30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317525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8年12月27日
總處培字第1080051325號函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
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本次修正納入「使用檢核系統相關事項」及「不合格交易」
(一)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日不限於休假日。
(二)應休假天數規定: 公務人員當年具有超過 10 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 未達 10 日休假
資格者,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三)照顧初任、再任或復職人員: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 2 日,酌 給 相當 2 日之休
假補助費( 3,200 元) 屬自行運用額度。
(四)珠寶銀樓業及儲值性商品納入補助範圍 ;惟水費、電費、瓦斯費等係以某段連續期間使用情形計費
,仍不得以國民旅遊卡刷卡申請休假補助費。
三、檢附原函影本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