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教育部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給陪產假。 2015-11-04 郭小姐 (函釋)教育部核釋教師之配偶懷孕五個月以上,因流產或胎兒健康出現重大異常而進行引產者,均屬有分娩事實,得依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給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