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公務人員須於例假日奉派實際執行職務或各機關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始得於差畢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2015-11-05 郭小姐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就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