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相關解釋 2022-08-23 黃 先生 各機關(構)基於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大多為因應階段性任務、臨時性需要,或為諮詢、研究等目的而設置,依服務法第15條立法意旨觀之,該等職務尚非服務法第15條第1項所欲規範之範圍,爰作成旨揭該部111年8月19日令釋以為補充規範。又對於公務員擬兼任之職務,是否屬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宜由設置該職務之權責機關(構)加以認定。 1110819銓敘部函.pdf 1110819銓敘部令.pdf 11108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_初任人員適用_.docx 11108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_現職人員適用_.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