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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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業經考試院民國109年7月3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49771號令修正發布

  • 2020-08-12
  • 黃 先生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倘具所占職缺之任用資格者,歷係依銓敘部相關函釋得准先行派代送審,以適度維護考試及格人員權益。為期上開先行派代送審之實務作業,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改採未占缺訓練後仍得適用有據,並審酌上開得先行派代送審相關函釋原意,主要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爰修正增訂本細則第21條之1,就現職人員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之先行派代送審事宜予以規範。

二、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係規定現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者,得由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依任用法第24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茲以上開條文係為保障現職人員既有任職權益,非現職人員尚非適用對象。是以,銓敘部78年8月16日78台華登一字第294714號函及95年3月28日部管四字第0952615260號書函,以及銓敘部歷次函釋,有關非現職人員經考試錄取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倘具所占職缺之任用資格者,得准先行派代送審規定,與上開規定未合者,均配合自本條文109年8月2日發布生效日起停止適用。另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其分配用人機關訓練之實際報到日於本條文發布生效日前者,仍得參照上開函釋由權責機關先行派代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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