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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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票選產生教師代表相關規定補充說明

  • 2016-03-04
  • 郭小姐
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票選產生教師代表相關規定補充說明
一、法源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2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連任、延任,應召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各該主管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
    人。
 
第3條 
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前二款以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事項。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
 
二、教師代表當選後之身分
(一)105年3月11日(五)上午8時至下午2時於本校第二會議室票選產生教師代表1人的主要任務為擔任教育部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
(二)3月11日本校票選最高票數之教師1人,擔任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教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之任務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文時間參加校長遴選說明會,參加對象為本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人事主任(人事主辦遴選業務)
(二)教育部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時,代表本校教師(非教師代表個人)表達意見,提供遴選委員會委員參考,最後由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包括本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依規定為9-15)投票表決確定本校下一任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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