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8年8月12日府授人給字第1080188958號函轉銓敘部108年8月1日部退三字第10848399531號令
二、依旨揭令規定,自民國91年1月31日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受
監護宣告(原為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人員,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上開人員如
係支領定期退撫給與者〔含擇(兼)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其自退休生效日後仍支領俸給期間,停止領受定
期退撫給與,俟自實際離職未支領俸給之日起發給。
三、檢附銓敘部書函影本及調查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