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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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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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赴大陆地区线上申请须知」相关事宜,并自109年2月20日起生效。
    内政部修正发布之「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
      内政部修正「简任第十职等及警监四阶以下未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之公务员及警察人员赴大陆地区作业要点」,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有关教师单次申请延长病假未跨越2学年度,惟新学年度开学后因不同病情复请延长病假,其期限计算疑义一案
          修正「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出国及赴大陆地区案件处理要点」部分规定,并自即日生效。
            108年10月04日修正发布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十条条文。
            函转教育部「所询教师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而须至警察机关制作笔录、各地方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应司法机关传唤出庭,得否核给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认定疑义」函释案。
              各机关奉派出差之人员,其为执行职务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时间补休统一规定
                行政院修正「政府机关调整上班日期处理要点」第四点, 并自108年5月1日生效。
                  修正「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办法」有关致灾性热带低气压或连续豪雨而有停止上班停止上课之规定。
                    有关公务人员于代理职务期间适逢权责(或授权)机关因天然灾害发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务人员加给给与办法第12条计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
                      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A(108年4月修订版)」
                        有关教师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所定生理假之日数核计方式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扬模范公务人员要点」第八点,并自108年1月30日生效。
                            有关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所定生理假之日数核计方式。
                                修正「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
                                  台中一中公教员工请假给假一览表1071214
                                    107年11月16日起修正教师请假规则第三条及第十一条条文。
                                      107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第十条及第十九条条文。
                                        重申同意公务人员得以养育2名以上3足岁以下子女事由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之限制,且机关不得予以拒绝。
                                          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07年9月28日以台教人(三)字第1070151419B号令修正发布「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部分条文。
                                            有关公务人员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车辆行车事故鑑定或复议(委员)会要求列席说明之请假规定。
                                              补充说明铨叙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号函所称「哺乳期间」之规定
                                                函转教育部有关公立各级学校教师之各项补休期限规定。
                                                  重申「公务人员如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得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减少工作时间,且减少之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修正「台中市政府员工加班费支给管制要点」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修正107年 「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Q&A(问答资料)」
                                                        1070306 教师请假规则解释令
                                                          「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3条规定,婚假日数由8日改为14日之适用疑义乙案
                                                              「教育部补助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在职进 修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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