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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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务人员如为抚育未满3岁子女,得依性别工作平等法规定减少工作时间,且减少之工作时间不得请求报酬」。

  • 2018-09-12
  •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9月4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11871号函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107年8月31日总处培字第1070050451号书函办理。
二、公务人员为性平法之适用对象,爰现行公务人员如确有抚育未满3岁子女之需要,
       得向服务机关申请每天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服务机关不得拒绝,且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相关奖金
        、考绩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
三、检附前揭书函、铨叙部书函影本及性平法相关规定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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