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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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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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铨叙部函为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相关规定之修正或废止,该部相关函释停止适用
    转知「涉性别事件之学校不适任人员通报资讯蒐集及查询处理利用办法」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13年3月6日以台教学(三)字第1132800903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等5项晋升官等(资位)训练办法修正条文业经修正发布
        转知劳动部113年1月4日令修正发布「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1条
          转知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具谘商心理师证书之专任教师,得否利用下班时间执行谘商心理师业务并办理执业登记等相关疑义
            转知「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现职人员转任经济部比照改任官职等级及退抚事项办法」业经考试院会同行政院于112年12月21日发布
              转知公务人员为参加律师职前训练并申请留职停薪,于留职停薪期间得否从事其他工作疑义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及所属各级人事机构简任人员职务迁调规定」第3点,并自112年12月12日生效
                  转知行政院订定「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构)学校防范公务员以专业证照违法兼职或租借他人处理原则」,并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适用「防范公务员以专业证照违法兼职或租借他人实施计画」
                    转知考试院112年11月16日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陞迁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
                      转知铨叙部函示公务员不得从事荐证代言等商业宣传行为
                        转知铨叙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号令
                          转知考试院民国112年9月28日修正发布之各机关机要人员进用办法修正条文、修正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
                            转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属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务人员陞任评分标准表」,名称并修正为「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陞任评分标准表」,自中华民国113年4月1日生效
                              转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格人员得转任公务人员考试类科适用职系对照表业于民国112年9月25日以该部部特二字第11256135312号、考选部选综一字第11200040011号令会衔修正发布,并自113年1月1日施行
                                转知考试院令定民国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第8条及第9条以外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并修正发布同条例施行细则
                                  转知有关军公教人员专(兼)任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职务,再以该身分兼任其他相关团体职务之兼职费规范事宜
                                    转知公务员服务法于111年6月22日修正后,公务员兼职所领受之报酬是否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支给表」规定限制疑义一案
                                      转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限制所属公务人员借调及兼职要点」第十四点,并自即日生效
                                        转知有关聘僱职缺得由机关原公开甄选职缺或其他聘僱职缺(含年度及职务代理人)之备取人员递补,或由现职聘僱人员改聘(僱),并免经公开甄选程序
                                          转知公务人员陞迁法部分条文业经总统于民国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
                                            转知现职公务人员另参加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分配他机关实施训练,符合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任用法)第22条第2项规定者,得类推适用任用法第22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
                                              转知民国112年3月30日考试院会同行政院订定发布「公务员发表职务言论同意办法」及「公务员兼职同意办法」,且「公务员兼任非营利事业或团体受有报酬职务许可办法」经考试院同日废止
                                                转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第8条规定,专技转任人员得以调任职系之认定作业处理方式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有关约僱人员之离职程序,除僱用契约另有规定外,请参照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2条之1规定办理。
                                                    转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条例第9条施行后,交通事业人员与交通行政人员相互转任资格及年资提叙办法第4条适用补充规范
                                                      转知行政院、考试院民国112年3月13日会衔公告之「新增、删除须办理特殊查核职务一览表」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于停(休)职期间得否于民间机构执行服务法第15条第2项所称「领证职业」所为之事务解释
                                                          转知教育部函释公立学校专任教师得于下班时间就其智慧财产权及肖像权之授权行使,获取合理对价相关规范补充说明
                                                            转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2条业经总统于民国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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