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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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教育部「所询教师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而须至警察机关制作笔录、各地方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应司法机关传唤出庭,得否核给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认定疑义」函释案。

  • 2019-10-16
  •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8年10月5日中市教人字第1080093027号函转教育部108年10月3日台教人(三)字
       第1080098890号函办理。

二、审酌上下班通勤属教师日常执行职务前后之必要行为,宜视为执行职务之延伸,爰教师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以致伤病
       而须休养或疗治,或因此至警察机关制作笔录、各地方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司法机关传唤出庭、应车辆行车事故鑑定或
       复议(委员)会要求列席,其上下班途中之认定如符合退抚条例施行细则第22条相关规定,且无退抚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第1项
       所定重大交通违规行为者,得由服务学校分别依教师请假规则第4条第1项第6款及第10款规定覈实核给公假。

三、检附前开函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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