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本(108)年11月4日生效。 2019-11-11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26725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 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 二、為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為,以維護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一)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中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 (二)所稱酒後駕車,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行為。 三、檢附前開函文一份。 公文-台中市政府 修正總說明-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修正對照表-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修正對照表-懲處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