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並自本(108)年11月4日生效。

  • 2019-11-11
  •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26725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
       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

二、為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為,以維護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一)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中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
       (二)所稱酒後駕車,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汽車或機車之行為。

三、檢附前開函文一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