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

退休撫卹

張貼日期 標題 超連結 檔案下載
轉知「113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1日會同修正發布
      轉知教育部為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由新臺幣3,772元配合調整為4,049元,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轉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3,772元配合調整為4,049元,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轉知教育部為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以112年12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3591A號令廢止該部95年6月20日台人(三)字第0950072395C號令等4則解釋令,另併同停止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相關解釋函68則,均自107年7月1日廢止生效(停止適用)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訂定發布「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費用作業要點」,並自112年12月20日生效
              轉知教育部函示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601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
                      轉知銓敘部修正該部民國112年8月8日部退三字第1125596232號函檢附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到職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檢核參考」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業經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民國112年8月2日台管儲二字第1121740218A號令發布
                          轉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訂定發布
                            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代理兵缺期滿,嗣經學校續聘代理原服務留職停薪教師於退伍日至其實際復職日前之年資得否併計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應依該部97年4月9日台人(三)字第0970052729號函辦理
                              轉知教育部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之解釋令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於112年7月2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785A號令訂定發布
                                  轉知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便利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代付業務,並自即日起施行
                                    轉知民國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之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令會同發布除第2條第2項、第3項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事項自112年6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4月30日施行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業經教育部112年6月17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755A號令訂定發布
                                        轉知112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8,000元以下
                                          轉知行政院修正退休公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之發給對象,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制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令公布等案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亡故,其遺族支領月撫卹金之發給時間點,應自教職員亡故之次日起發給月撫卹金及每月加發之未成年子女撫卹金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將於本(112)年6月1日裁撤,並於同日由同為考試院轄下機關銓敘部接管業務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制年資退撫給與撥付作業要點」(原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撥付新制年資退撫給與作業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並自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相關法規條文涉及該局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經銓敘部公告變更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
                                                        轉知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生效
                                                          轉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
                                                            有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證,訂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改為數位退休(職)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