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公务人员酒后驾车相关行政责任建议处理原则」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并自本(108)年11月4日生效。 2019-11-11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中华民国108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267250号函转行政院108年 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号函办理。 二、为杜绝公务人员酒后驾车之行为,以维护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一)所称公务人员,指各机关中适用公务人员考绩法之人员。 (二)所称酒后驾车,指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而驾驶汽车或机车之行为。 三、检附前开函文一份。 公文-台中市政府 修正总说明-行政责任建议处理原则 修正对照表-行政责任建议处理原则 修正对照表-惩处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