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同意公务人员得以养育2名以上3足岁以下子女事由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之限制,且机关不得予以拒绝。 2018-11-05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10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63140号函转 台中市政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民国107年10月24日部铨四字第10746580971号函办理。 二、本案重申考量同时育有2名以上3足岁以下子女,与养育双(多)胞胎子女相同,爰同意公务人员 得以养育2名以上3足岁以下子女事由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请为限之 限制,且机关不得予以拒绝。 三、检附前函影本乙份。 台中市政府公文 铨叙部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