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同意公務人員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2018-11-05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26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263140號函轉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7年10月24日部銓四字第10746580971號函辦理。 二、本案重申考量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相同,爰同意公務人員 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 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三、檢附前函影本乙份。 臺中市政府公文 銓敘部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