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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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军公教人员兼任非政府机关(构)职务,领受之车马费或出席费等相关经费是否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支给表」规范。

  • 2019-05-15
  • 黄 先生
一、依据台中市政府108年5月10日府授人给字第1080108172号函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108年5月9日总处给字第10800333141号函办理。

二、军公教人员兼任非政府机关(构)职务,可否领受车马费或出席费,应视该项给与之性质而定
      ,如属兼任该机构或团体职务产生之工作对价,即属兼职费性质,并应依兼职费支给表之领
       受限制规定,即每月最多领受2个兼职费,总额以新台币(以下同)17,000元及单一兼任职务
       兼职费以8,500元为限。

三、检附前开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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