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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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与所属中央及地方各机关聘僱人员给假办法」第3条规定,婚假日数由8日改为14日之适用疑义乙案

  • 2018-02-27
  • 黄 先生
依据台中市政府107年2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038416号函

聘僱人员请假方式准用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均系以「事实发生」为判断基准,相关机关均认本案以「结婚登记日」为判准,于106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者,应适用给假办法修正前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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