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規定,婚假日數由8日改為14日之適用疑義乙案

  • 2018-02-27
  • 黃 先生
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2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038416號函

聘僱人員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均係以「事實發生」為判斷基準,相關機關均認本案以「結婚登記日」為判準,於106年12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者,應適用給假辦法修正前之規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