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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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除第四點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外,其餘修正規定自下達日實施,請查照。

  • 2020-02-12
  • 郭 小姐
一、本次規定修正新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補助當年度公假一天前往受檢,服務機關依其受檢證明文件核予公假,惟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二、健康檢查經費修正由各機關年度預算科目列支,該點修正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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