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定義。 2018-10-04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1日府授人給字第1070236796號函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7年9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7005122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 首長」,係指「銓敘審定簡任(含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 三、檢附原函影本1份。 臺中市政府公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