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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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释)公务人员须于例假日奉派实际执行职务或各机关确有业务需要,必须于例假日举办活动,并强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参与者,始得于差毕之次日起六个月内补休完毕(不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执行职务时间),并以「时」为计算单位。

  • 2015-11-05
  • 郭 小姐

一、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务员每周应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二、就一般情况下,例假日不上班办公,既不上班办公,各机关公务人员如自行或奉准参加各种考试、训练、进修及研习活动,自无请假或补假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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