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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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相关解释一案,请查照。

  • 2020-07-07
  • 郭 小姐
主旨: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相关解释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 依据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民国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2号函办理。
二、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次查铨叙部101年8月21日、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013634408号、第1013657408号书函规定,技术士技能检定作业及试场规则(以下简称试场规则)未明文规定公务员得兼任该术科测试办理单位所拟聘请之监评人员,尚不得据以作为公务员得兼任监评人员之法令依据,以及中餐烹调职类丙级技术士技能检定术科监评人员及卫生监评人员既属「依法令从事于公务者」,故公务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始得兼任该等职务外,尚不得以专家身分个人名义兼任之。复查铨叙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号函略以,经权责机关(构)认定为任务编组或临时性需要所设置之职务,非属服务法第14条所定公务员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之情形,合先叙明。
三、 兹以教育部函请铨叙部重行考量前开铨叙部101年8月21日、10月24日书函解释有无调整空间,案经铨叙部2度函询劳动部意见并审慎衡酌后,因是类依职业训练法、技术士技能检定及发证办法、试场规则等规定,取得监评人员资格并接受术科测试办理单位遴聘担任监评工作者,系属前开铨叙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称「经权责机关(构)认定为任务编组或临时性需要所设置之职务」之情形,爰公务员兼任技能检定之监评人员,当不受服务法第14条规定限制。
四、 爰此,铨叙部业以民国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459241号令释明,前开铨叙部101年8月21日、10月24日书函,及铨叙部历次解释与上开令释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五、 检附上开函、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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