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相关解释一案,请查照。
 

  • 2020-07-08
  • 郭 小姐
主旨: 转知铨叙部有关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相关解释一案,请查照。
说明:  
一、 依据本府人事处案陈铨叙部民国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号函办理。
二、 查公务员服务法(以下简称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或投机事业。……」次查铨叙部74年7月19日74台铨华参字第30064号函略以,服务法第13条所称「经营」为规度谋作之意,经济学上称之为欲继续经济行为而设定作业上的组织,亦即指本人实际参加规度谋作业务之处理而言。复查铨叙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号电子邮件略以,公务员发表或着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尚无违反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至公务员参加出版社所举办之促销活动,如有兼售书籍或从事具商业宣传之行为,则仍有违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再查铨叙部101年9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号电子邮件略以,公务员如利用下班时间设计智慧手机之APP且以个人名义申请着作或专利,并仅将此着作或专利授权他人收受报酬,原则无违反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惟公务员如利用下班时间设计智慧手机之APP,并自行将APP上架至应用程式商店公开销售,抑或提供免费下载,借由APP中嵌入之广告获取报酬,即均属经营商业之行为,故有违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
三、 兹以知识产能为基础而形成之专利、商标及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系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之利器,故公务员运用自身知识产能为基础而形成之智慧财产所获致之正常利润,倘非涉及规度谋作之意,均非属服务法第13条经营商业之范畴。是以,公务员创作之专利、着作、艺术作品、应用程式、通讯软件贴图,得以自己名义运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获取报酬(包括透过网络平台销售而非主动嵌入广告所获取之广告利润),惟以自己名义运用者,不得设厂制售、与他人约定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宣传及行销;授权他人使用者,不得参与后续商业宣传及行销。至商标之使用系基于行销特定商品或服务之目的,透过本人或授权他人真实使用,以维系商标注册之存续,故商标仅得授权他人使用。又公务员是否涉及规度谋作应由权责机关就个案事实而为综合判断。
四、 据上,铨叙部业以民国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号令释明,前开铨叙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号电子邮件、101年9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号电子邮件及铨叙部历次解释与上开令释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五、 检附前开函、令影本各1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