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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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教育部有关公立各级学校教师之各项补休期限规定。

  • 2018-09-17
  • 黄 先生
  1. 依据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9月13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82326号函转教育部107年9月11日台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号函办理。
  2. 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号函意旨,公立大专校院教师各项补休期限,仍得由学校自行参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并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及同年4月11日函补充规定办理;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权责处理。
  3. 复查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07年6月15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51083号函及同年7月2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554661号函,业已函转台中市政府相关函释并说明本市所属各级学校教师之补休期限自本(107)年5月1日起由6个月延长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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