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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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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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退休公教人員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其月退休金支領金額在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者,其公教人員任職年資如未滿15年以上,不合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
    轉知銓敘部函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自民國106年8月9日修正施行後,各機關辦理暫停、停止、補發、追繳溢領退撫給與或優惠存款利息等相關執行事項
      轉知行政院修正「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退離及撫卹原則」,並自民國109年9月30日生效
        轉知教育部函釋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赴大陸地區居住時,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疑義
          轉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修正發布
            轉知臺中市政府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每年調升1%,由現行12%分3年調整至15%一案
              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有關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由現行12%,每年調升1%,至112年為15%
                轉知教育部函釋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借調至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相關事項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規範,應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計算方式一案。
                    教育部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
                      教育部解釋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曾任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校且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
                        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配合調整。
                          教育部解釋有關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再任由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支應之有給職務,仍屬政府編列預算支給範圍。
                            有關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亡故,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廢止「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
                                敘部函釋有關受監護宣告(原為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其自退休或資遣生效日後依規定支領之俸給,不予追還並溯自91年1月31日生效。
                                  有關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銀行得否就冒領或溢領之款項,逕自領受人專戶扣款收回疑義一案。
                                    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得比照適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發給年節照護金一案
                                      修正「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銓敘部108年3月19日令--明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稱退休金、資遣給與之範圍包含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
                                            銓敘部函釋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幼兒園職務」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所定私立學校職務範圍。
                                              明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
                                                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且任職年資未滿15年,因併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職域年資以成就請領月退休金條件者,得否依規定核發補償金疑義。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支領定期性給付之領受人,因擬申請退休(職、伍)人員之遺屬年金,選擇放棄本人原支領之定期性給付之相關配套措施。
                                                    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後1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相關疑義一案。
                                                      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務,是否須受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等權利疑義ㄧ案
                                                        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教育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修正「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三點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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