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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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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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修正發布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民國111年9月23日修正發布
      有關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控管程序補充說明一案
        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111年9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案
            轉知111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 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11年6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860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
              轉知110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算業已公告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www.fund.gov.tw)之「資訊專區」/「政府公開資訊」/「基金管理委員會預算及決算書(單位及附屬單位)」項下
                轉知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依退休公務人員調整方式及比率調高2%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轉知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轉知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轉知教育部配合軍公教員工待遇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檢送「111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
                        轉知配合本(111)年1月1日起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檢送「111年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每一基數發給數額對照表」一案
                          轉知教育部有關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配套作業事項一案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第15條及第40條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期
                                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71號令公布
                                  轉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年度中放棄本人依法支領之定期給與,改請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可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轉知教育部「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00151132A號令訂定發布
                                      轉知教育部有關亡故支領月退休金教師如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得否由實際辦理其喪葬事宜之其他親屬,檢據向原服務學校申請核銷喪葬費用一案
                                        民國99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業經銓敘部於110年11月5日以部退三字第11053981011號令廢止
                                          轉知銓敘部訂定「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務人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
                                            轉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
                                              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轉知「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
                                                  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民國110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
                                                    轉知110年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之基準數額,業經行政院110年4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1261號公告為新臺幣2萬5,000元
                                                      轉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10年2月25日部退二字第11053280431號令廢止,並自當日生效
                                                        轉知教育部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認定及請領退休給與之權利問答一覽表」
                                                          轉知「公務人員因公猝發疾病或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審查參考指引」第二點規定,業經銓敘部以109年11月24日部退五字第1095301757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轉知行政院78年5月10日台七十八人政肆字第16763號函等6函,自109年11月13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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