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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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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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相關事宜,並自109年2月20日起生效。
    內政部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有關教師單次申請延長病假未跨越2學年度,惟新學年度開學後因不同病情復請延長病假,其期限計算疑義一案
          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08年10月04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條文。
            函轉教育部「所詢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因而須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得否核給公假及上下班途中認定疑義」函釋案。
              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補休統一規定
                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有關致災性熱帶低氣壓或連續豪雨而有停止上班停止上課之規定。
                    有關公務人員於代理職務期間適逢權責(或授權)機關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計算工作日之方式一案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08年4月修訂版)」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第八點,並自108年1月30日生效。
                            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
                                  臺中一中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1071214
                                    107年11月16日起修正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重申同意公務人員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70151419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說明之請假規定。
                                              補充說明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哺乳期間」之規定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各項補休期限規定。
                                                  重申「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且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修正「臺中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107年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問答資料)」
                                                        1070306 教師請假規則解釋令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規定,婚假日數由8日改為14日之適用疑義乙案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 修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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