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

轉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獎勵金或工程獎金等案件,應踐行本法第6條自行迴避規定。

  • 2020-06-16
  • 趙 憶琴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11日中市教政字第1090050122號函轉臺中市政府政風處109年6月10日中市政四字第1090004440號函辦理。
二、茲為獎勵員工士氣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依據相關規定並視個人實際業務表現發給之獎勵金或工程獎金等,係屬利衝法第4條第2項之財產上利益。爰發給之對象為利衝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第1項之關係人,例如: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則公職人員於上述案件之建議、簽擬、核定等行政流程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始符合利衝法第6條迴避義務之規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