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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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劳动部修正「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第2条、第15条修正案

  • 2020-11-02
  • 黄 先生
劳动部修正「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订定准则」第2条、第15条修正案,系为保障受僱者或求职者之申诉权益,避免受僱者顾及雇主为性骚扰行为人,而心生害怕或直接离职,及求职者较难知悉事业单位内部申诉管道,致其未透过内部申诉管道寻求救济,爰增订旨揭第2条第2项规定:「雇主应于所订定之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中明定雇主为性骚扰行为人时,受僱者或求职者除依事业单位内部管道申诉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故非以先向事业单位内部管道申诉为必要。又前开雇主为性骚扰行为人,所称之雇主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或代表雇主处理有关受僱者事务之人。旨揭修正案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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