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

转知教育部函释公立学校教师经学校同意借调至公营事业机构及行政法人办理留职停薪之年资,于回任教职到职支薪后,补缴退抚基金费用本息相关事项

  • 2020-06-23
  • 黄 先生
一、适用对象:教师具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以下简称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所定借调公营事业机构或行政法人办理留职停薪之年资,并于107年7月1日以后回职复薪者(包括107年7月1日以后始借调留职停薪者,以及107年6月30日以前已借调留职停薪,并于107年7月1日以后回职复薪者)。

二、得补缴退抚基金之期间:前述适用对象所具107年7月1日前、后之借调留职停薪期间,均得依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规定申请补缴退抚基金。

三、得补缴退抚基金之规范:
(一)借调「公营事业机构」担任相关职务,如系依国营事业机构负责人经理人退离及抚卹原则、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依国营事业管理法第33条订定之相关退离给与办法,或各地方公营事业主管机关订定之相关自治规章等规定,于离职时已领取由公营事业机构核给之退离给与(按,属恩给制且全额由政府编列预算支给),基于同一年资政府不重复采计及不重复给与,该段年资不得补缴退抚基金。至如系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劳工退休金新制(按,属确定提拨制)者,不在此限。
(二)借调「行政法人」担任相关职务,如系依各该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规章等规定,于离职时已领取由行政法人核给之退离给与(按,属恩给制且全额由政府编列预算支给者),基于同一年资政府不重复采计及不重复给与,该段年资亦不得补缴退抚基金。至如系依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参加劳工退休金新制(按,属确定提拨制)者,不在此限。

四、补缴退抚基金之计算薪额标准:以教师回职复薪时所叙薪额,作为补缴退抚基金之计算基准。

五、补缴退抚基金检附之证件:除补缴退抚基金费用申请书外,另应检附服务学校同意借调证件、服务学校回职复薪证明及借调机构服务证明)。

六、补缴期限:
(一)于107年7月1日以后至本函发文之日前回职复薪之教师,其补缴期限自本函发文之日起算,应于3个月内(以服务学校申请函发文日为准)检附相关证件,经由服务学校函送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会)办理。逾上开期限始申请者,应依规定另加计利息,又至迟应于本函发文之日起10年内补缴退抚基金,始得并计教师年资。
(二)本函发文之日后回职复薪之教师,其补缴期限回归依退抚条例第13条第1项第8款及第14条规定办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