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立台中第一高级中等学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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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知「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及行政院相关函释,自112年2月9日停止适用
    转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0年8月25日局肆字第22514号函等11则函释,及其他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相关函释已纳入「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内容或与支给办法未合部分,自112年2月9日停止适用
      转知修正「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提升公教人员客语能力奖励作业要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民国112年编印之「公务人员行政救济法规汇编」
          转知第1届「透明晶质奖」实施计画
            转知铨叙部民国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号令影本1份
              转知教育部「师铎奖评选及表扬活动实施要点」第3点、第4点、第8点,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12年1月17日以台教师(三)字第 1112605106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行政院业于111年12月21日以院授人给字第11140020701号令订定发布「各机关加班费支给办法」
                  转知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委员会与第一商业银行、合作金库商业银行合作办理之「参加退抚基金人员指定用途贷款」,延长申请期限至民国113年12月31日止
                    转知台中市政府修正「台中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学校公务人员平时奖惩案件处理要点」部分规定及第十点附表,并自即日生效
                      转知铨叙部修正「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考绩(成)作业要点」第12点、第15点及第24点,并自本(111)年11月9日生效
                        「人事管理人员奖惩规定」修正为「人事人员奖惩规定」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配合铨叙部民国111年8月29日部铨四字第11154849531号函释,就该总处(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历次相关函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案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有关公务人员留职停薪期间,可否请领英检测验补助费函释案
                              转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员急难贷款实施要点」,并自111年9月8日生效
                                转知有关考绩委员会委员于任期中办理留职停薪之处理方式
                                  转知行政院配合组织调整新设机关,修正「公务人员专业加给表(二十)」如附件,并自111年8月27日生效
                                    转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修正「公务人员考绩考列丙等人员辅导训练实施计画」第3点
                                      转知台中市政府110年7月1日订定之「台中市政府慰问执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疫公务致受隔离或感染计画」,自111年1月1日停止适用
                                        转知「师铎奖评选及表扬活动实施要点」第3点、第7点、第8点,业经教育部于中华民国111年5月25日以台教师(三)字第1112600683A号令修正发布
                                          转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如适用「各机关学校公教员工地域加给合理化调整方案」部分地区原支领警察勤务繁重加成或消防勤务危险职务加成有案人员,得否选择不支领地域加给疑义一案
                                            转知铨叙部公务人员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申请留职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证明文件补充规范一案
                                              转知台中市政府本(111)年模范公务人员当选名单
                                                转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构)执行重大专案奖励要点」第五点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并自民国111年3月23日生效
                                                  转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表扬模范公务人员要点」第七点及「行政院办理模范公务人员审议程序及表扬作业规定」第三点,并自111年3月23日生效
                                                    修正「台中市政府及所属机关学校聘用及约僱人员支给报酬标准表」,并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转知台中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服务于山僻地区聘用人员酬金支给标准表(偏远地区第一级与高山地区第二级)酬金薪点折合率为新台币140.6元,并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转知台中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暨本市和平区公所(含所属)、和平区民代表会服务于山僻地区约僱人员酬金支给标准表(偏远地区第一级) 酬金薪点折合率为新台币139元,并溯自111年1月1日生效
                                                          转知台中市政府聘用社会工作人员之薪点折合率,保护性社会工作人员由新台币(以下同)133.6元调整为138.6元,其馀实际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之社会工作人员由130元调整为135元,并溯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转知有关师铎奖获奖人员涉「师铎奖评选及表扬活动实施要点」第3点第4款消极条件之相关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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