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 2018-12-19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2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303517號轉行政院 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修正內容如下: (一)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將事假日數上限提高至七日。 (二)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三)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未能於當年度休畢,得經用人機 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使用。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臺中市政府公文 修正條文 修正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發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