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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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

  • 2018-12-19
  •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7年12月10日府授人考字第1070303517號轉行政院
       107年12月7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579191號函辦理。

二、修正內容如下:
(一)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將事假日數上限提高至七日。
(二)刪除喪假至少應請半日之規定。
(三)增訂聘僱人員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未能於當年度休畢,得經用人機
       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使用。

三、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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