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2020-02-18 黃 先生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09年2月15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032118號函轉內政部民國109年2月12日 台內移字第1090930737號函辦理。 二、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 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三、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 公文-台中市政府 內政部函 修正後規定